日照長安萬達4S店修車修成交通事故報廢車我能讓他們牽著我的鼻子走嗎
- 我朋友在2011年4月29日在山東日照長安轎車萬達4S店購買了長安CX30兩廂豪華版轎車,2012年2月26日至3月2日期間他車子在長安萬達4S店修理,3月2日晚上10:30分左右接到交警電話通知,說車子由4S店的人開出來發(fā)生了交通事故,車子氣囊全部打開了,已經成了報廢車了,事后4S店的部門經理出面給的答復是讓先跟駕駛車子的個人的家屬見面協(xié)商溝通,后來又提出把車子折舊7700元陪同等價值的新車,為了早日的結束這些倒霉的晦氣,我的朋友只能跟他們妥協(xié)折舊5000元賠新車,在提新車時,該公司有提出讓我朋友跟駕駛車子發(fā)生事故的個人簽寫一份協(xié)議,簽了協(xié)議就給新車,然后協(xié)議的甲方(就是駕駛我車子發(fā)生事故的個人)來負責新車的車購稅等上路費用,不同意簽協(xié)議就不能給新車!面對自己的消費者,面對自己的顧客,他們給顧客的財產造成損害后不但沒有為此感到歉意,還三番五次的想要推卸責任,這樣的商家,大家還能再要他們給的新車,繼續(xù)接受他們的差勁的售后嗎?現(xiàn)在朋友的車子報廢了,也見不到,新車不妥協(xié)也沒有賠,人家花錢買車子享受,現(xiàn)在成了花了80000多買了車子找氣受!難道我們的財產我們自己不能做主嗎?非要讓商家決定我們消費者的權益嗎?大家來給出點主意吧!謝謝大家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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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
提問者:網友
2018-08-27